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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借用房产抵押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3日,被告潘某向原告朱某借用土地证、房产证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潘某向朱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用被告房产证、土地证一年用于抵押贷款,一年后朱某有权要求潘某返还。原告依约借上述证件给被告,被告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上述贷款分文,因而也未将上述证件返还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清贷款以取回上述两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关于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一年的约定是否有效。

    对此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述约定无效,其理由是:①抵押期限是抵押合同涉及范围,即使委托合同(借条)上有约定,也应以抵押合同为准。因为,即使委托合同约定的借用期限已过,只要甲银行的抵押权未过法定期限,其仍有权行使。因而委托合同的约定事实上无法律效力。②,由于第①点原因,该约定实际上因履行不能而无效,因为抵押权人不可能放弃抵押权,同时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也难以作出有执行力的判决。③该约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甲银行利益,因此,应依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而认定无效。④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据该原理,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才能对对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三者不能享有合同权利。被告是向第三者甲银行贷款,因此,只有甲银行享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也无法执行,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约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笔者即持这种意见,其理由是:

    原、被告上述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无异议,因此,该协议效力取决于标的是否能够履行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要对此正确认识,必须全面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与甲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原告与甲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原、被告之间委托提供抵押的法律关系。①前二种法律关系虽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但与本案有所关联,因为,只要该两种合同之一无效或被撤销,原告可据此起诉要回上述二证,而不需涉诉本案。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对上述前二种法律关系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只需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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