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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公交客票广告案看公交格式合同的审查(4)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本案中,消费者叶光对客票上医治生殖系统疾病广告反感,以致其精神上的不悦,其认为精神有所损害,而被告和法院则认为只是增加客票信息量,无损害之存在。在A市B区人民法院,曾有乘客以公交车上语音广告侵害其健康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案例,法院在此案中亦因精神损害举证不能判定无损害存在。语音广告对乘客的影响远甚于客票广告,但也很难达到立即致病的程度,而对许多天天乘车的消费者而言,每日看阅、触摸印有医治生殖系统疾病广告的客票或被动听无法避开的语音广告,久而久之很难说未对其精神产生不利影响。此类损害的认定既不能由消费者举证证明亦不能由法官凭个人认识判定,应当将其作为内容之一纳入到行政机关的审查中去,行政机关则可以采取民意测试、抽样调查、专家论证等等广泛获取公众的意愿,而后作出决定。本案中,客票广告是否造成乘客精神受损就应由公用实业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审查内容之一予以审查,用此种方式的审查来解决消费者举证和损害程度认定问题,本案客票广告若经这样的审查就极有可能把一些可能令人反感的广告,如医治性病广告、卫生用品广告等等确定为产生精神损害的内容予以排出在许可刊登的广告外。

 谢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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