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系委托催款还是债权转让的问题。全部工程竣工后,六公司、湘安公司请求建工集团向曙光集团催收工程款。建工集团同时也委托六公司、湘安公司与曙光集团核对工程往来账目,并授权其催收工程款,这种委托催款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原告的债权发生了转让。所谓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的合意,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来看,六公司、湘安公司一直在要求建工集团直接向曙光集团催收工程款,考虑到该工程系六公司、湘安公司代为施工,且施工过程、材料耗用、账目往来等详细情况只有六公司、湘安公司熟悉,故建工集团委托其与曙光集团核对工程往来账目,并授权其催收工程款。可见,双方并未就转让债权的事宜达成协议,建工集团并没有转让债权的意图。从委托授权的来往函件看,双方就部分债务形成了一种委托催款关系。所谓委托催款,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委托协议,由债权人授权第三人代理其向债务人催款。委托催款与债权转让的区别表现在:一方面,委托催款将产生一种代理关系,即第三人基于委托授权成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债权人索取欠款。代理人绝不能因为委托催款关系的成立而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熕?只是帮助债权人催讨欠款,而其本身并不是债权人。但是在债权转让关系中,不存在任何委托授权的问题,一旦发生债权转让,则受让人将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委托催款关系中,代理人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而不能归代理人所有。而在合同债权的转让中,因转让在性质上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受让人通过转让则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从委托催款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可见,委托催款合同的成立不能导致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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