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法院应否支持折旧费的主张(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第三,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互相对待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双方相互部分或全部履行后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范围方面,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如果支持本案中王某所主张的房屋折旧费,那么是否也应该支持张某所主张的王某因购房款20万所得的其他利益呢?这些其他利益和折旧费的标准是多少,它的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显然如此假设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当然,如果本案合同约定折旧费的话,由于合同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依据合同所提出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本案中的合同并未有此约定,故法院不应支持王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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