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部分承租人能够优先购买房屋吗?(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关于原告要求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一间屋产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在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否以一万元的价格直接购买一间房屋产权,这一问题关系到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定特权。即承租人的优先权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必须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二是特殊的债权。系依附于买卖合同对出卖人附加的义务,可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三是准物权。即准用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先买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就是体现,可以对抗第三人。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能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他物权,它不能与所有权等量齐观。在他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虽然也可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但他物权不能对所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而只能根据他物权的具体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他物权的存在,或者对侵犯他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就本案而言,法院确认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以一万元价格购买被告一间房屋产权的请求是非常正确的。

    许雪樵 王传玉 徐英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