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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问题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公证,那么该合同是双方签章后生效,还是经公证后生效,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过去一直认为,如同房屋买卖合同一样,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登记备案后方能生效,甚至未办理登记其合同无效,也就是将登记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有效要件。这种观点由于将债权和物权制度混为一谈,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现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以认为,批准、登记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仅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且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前一种登记主要指《担保法》等所规定的抵押合同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等。这种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则合同不生效。后一种登记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汽车过户等。这种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发生转移。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意味着某些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可以补办的,或者说批准登记等手续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即可。因此,认为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己被淘汰。本案中,甲乙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导致合同未生效。

    那么,本案合同何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到本案,由于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本来房屋租赁合同可自甲乙公司签章后生效。然而由于双方当事人将该合同办理了公证,致使合同生效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笔者以为,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才生效,那么该合同自甲乙公司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如果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才生效,那么该合同应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理由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经公证后始生效的约定条款应视为合同生效所附条件,所以如果未办理公证,则合同未生效。同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经登记为生效要件,那么该合同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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