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燕呜解除委托(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三特公司向被告陈燕呜支付代理费用及报酬1973402.99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16679.6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特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和对陈燕呜出具放弃代理酬金的字据不予采用,是错误的。请求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无效,陈燕呜无权追索代理酬金,应追究陈燕呜企图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陈燕呜上诉称:原判认定我仅完成部分代理事务不当,请求认定已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判令三特公司支付全部代理费、报酬及违约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特公司与陈燕呜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违背法律、政策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属有效合同。三特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期间届满前撤销授予的代理权,致使陈燕呜未完成全部代理事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陈燕呜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陈燕呜依合同完成部分代理事项后,因三特公司取消委托而丧失代理权,对按合同取得的报酬,根据公平原则,需由三特公司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三特公司与陈燕呜于1995年8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三特公司付给陈燕呜代理费及报酬人民币197万元。期限为1995年8月7日、9月5日、9月30日各付50万元,10月15日付47万元。
「评析」
本案的正确处理,主要在以下两个问题的认定上:
一、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
本案讼争的首先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的要素审查,即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三特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外合资企业,依法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范围。对方当事人陈燕呜签约前无业,不属国家法规禁止代理的人员,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陈燕呜有权从事法律允许公民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约定了委托、受托双方委托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酬金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有关代理费和酬金的内容,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从当事人的约定。该合同内容合法。而合同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协商一致,形式合法。因此本案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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