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口市服务公(6)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南大高新公司和服务公司签订的有关合作经营海口市东湖大酒店的协议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三、驳回服务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四、南大高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服务公司支付1997年以前的承包金300万元,并自1998年10月1目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
五、驳回服务公司和南大高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95780元,由甫大高新公司和服务公司各承担297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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