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擅自转包建筑工程,构成违约吗?(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相关文章
- ·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 ·如何理解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
-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
-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 ·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
- ·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
- ·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 ·原审第三人邱某等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纠纷案
-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致死”农民工
- ·当前建筑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问题
-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浅析
- ·擅自离职构成违约被判赔东家百万
- ·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
- ·赵洪武等38人与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