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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剧打假第—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

    被告:浙江电影制片厂

    「案情」

    1998年11月21日,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在南京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宁波浙汇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七个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公司。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发行地区由原来的七个变更为除北京以外的六个,并商定总价款为83万元。浙汇中心与金藤公司同时签署了以上地区发行权的授权委托书,金藤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1999年6月28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发行和播出电视剧<热血情恋>的通知》,通知上载明:“经查,以浙江电影制片厂名义制作,由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发行的二十五集电视剧《热血情恋》,实为新加坡电视机构出品的电视剧《真心男儿》。为严肃纪律,整顿电 视剧制作、发行和播出秩序,特作如下通知:自即日起,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机构和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发行、播出电视剧《热血情恋》,正在发行和播出的要立即停止。”

    得悉以上通知,金藤公司认为浙汇中心、浙江电影制片厂和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原名浙江省广播电视厅,以下简称广电厅) 三方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电视剧《热血情恋》发行转让费8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7.1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的律师费用。

    「审判」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浙汇中心与被告浙影厂于1998年7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书》,虽然约定浙影厂将《热血情恋》的拍摄列入1998年拍摄计划, 版权归双方共有,片尾共同署名等,但事实上,浙影厂明知《热血情恋》是新加坡电视剧《真心男儿》,自己和浙汇中心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编剧、摄制等工作,但仍然与浙汇中心签订了《合同书》,为《热血情恋》提供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领了《广播电视节目发行许可 证》,为《热血情恋》的推出提供了一切必要条件。浙汇中心根本没有参加过《热血情恋》的编剧和摄制等工作,但为了达到其非法营利的目的,与浙影厂共同出具虚假文件,甚至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发行许可证〉。因此,浙汇中心与浙影厂实际上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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