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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仅对已过履行期限的合(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第二,关于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造成非法侵害,致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自然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在要求财产赔偿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形式予以弥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能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竞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事实,按侵权责任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以侵权主张赔偿时,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审判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也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限于侵权之债中。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都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少数国家虽然在违约责任中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当以侵权赔偿的方式主张精神赔偿。本案中,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组成的节目组虽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但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后果。在合同之债中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刘某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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