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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诉贺银刚未完全履行责任田劳务承包合同造(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驳回于中文的诉讼请求。

    于中文不服此判决,以贺银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其责任田当年未插上秧苗,以至颗粒无收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理由,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

    贺银刚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中文与贺银刚签订的责任田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贺银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与于中文的责任田当年未插上秧,造成该责任田当年稻谷无收成有因果关系,贺银刚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于中文与贺银刚变更合同后,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得力,对其家庭责任田当年未插上秧所受到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于中文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贺银刚赔偿于中文800元,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于中文自己承担。

    「评析」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将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的部分农活承包给他人后,因该责任田当年无收成,与农活承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实质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雇请的劳工之间的劳务合同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农活承包人有无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与责任田当年经济收益受损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作为农活承包人的被告贺银刚有无违约行为农村责任田劳务承包合同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雇主一方,不按时按约定给付雇工劳务报酬;作为雇工一方,不在合同约定的农业生产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农活。本案责任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雇工贺银刚应在插秧前完成责任田三犁三耙、水源管理等农活。但其只完成了部份责任田的三犁二耙,且没有管好水源,致到时责任田不能插秧,这种没有按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贺银刚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贺银刚没有违约行为,主要是没有划分清楚依合同应由贺银刚履行的义务。

    二、当事人违约行为与责任田当年收益受损的因果关系制约农村责任田收益的因素较多。按投劳标准划分,有劳务因素即人为因素,如种子、耕作、管理、栽培、肥料等,和非劳务因素即自然因素,如农时、气候、土壤等。因劳务因素致责任田收益受损,主要是劳务投入的时机(是否误农时、违程序)、数量和质量。由此可见,雇工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活劳务的行为,与责任田收益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原告于中文的责任田当年稻谷颗粒无收,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插上秧苗。而没有插上秧苗的直接原因是缺乏插秧的条件,即田未耙、没有水,这是被告贺银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所以,贺银刚的违约行为与于中文责任田当年稻谷无收有直接因果关系,贺银刚应承担于中文经济损失的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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