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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被告?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同一件事实,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时期,两个不同原告诉同一个被告,两份判决书出现两个被告主体,究竟被告应该是谁﹖基本案情

    这是一个不很复杂的案件,但判决的结果让人疑惑不解。

    1996年,儋州市中兴大排档酒店因资金周转紧张,向谢某借款40000元,用于付货款,给谢某写了借据;同年中兴大排档酒店欠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给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写了欠条。

    中兴大排档酒店是邓某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个体酒店,双方订有《协议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营业执照登记该酒店名称是:“中兴大排档酒店”,经营性质是:个体,负责人:邓某某。1998年该酒店因经营不善停业。酒店停业期间财产是合伙人共同保管。起诉时酒店属停业状态,但酒店资格没有被注销。

    起诉与判决

    1998年,因中兴大排档酒店没能按约定期间还款,原告谢某及原告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同期以中兴大排档酒店为被告主体,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保全该酒店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原告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中兴大排档酒店的借款证据,和要求保全邓某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中兴大排档酒店财产的申请书。原告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中兴大排档酒店的欠款证据和财产诉讼保全书,两份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已经执行。邓某某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中兴大排档酒店是邓某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协议书》;并当庭向法官说明了该酒店是他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事实庭审记录在案 。

    (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判决认定,该案的被告主体为:邓某某自然人。改变了原告谢某起诉中兴大排档酒店为被告主体的主张,法庭没有向原告告知。对原告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判决认定,该案被告主体为:B酒店。两案一审判决生效。

    这两份判决书出现的两个被告主体,其中必有差错。究竟谁是谁非﹖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主体应该是中兴大排档酒店。理由是,该酒店是邓某某和吴某某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起诉时该酒店虽停业,但酒店资格没有注销。(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判决认定被告主体应为中兴大排档酒店,不应为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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