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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木材经销处诉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站等凭他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

  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站。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铁路分局。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

  1997年8月4日,托运人贮木场与加格达奇铁路分局所属的小扬气站签订了第0027445号、第0027446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两份合同的收货人均为原告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到站为衡水。当日,贮木场将重120吨的坑木交小扬气站承运,并办理了保价运输,保价金额共计12万元。小扬气站在收取了16407.50元的运杂费(其中含保价费360元)、税费后,将坑木装于第N5062261、N5068494号车,并在货票上注明“货物运到期限十天”。1997年8月7日,两车坑木由小扬气站挂出发运。车到加格达奇铁路分局所属的加格达奇站后,因货物装载不良而滞留。1997年9月23日,两车坑木自加格达奇站挂出继续运输。两车坑木到达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所属的三间房站后,三间房站依领货凭证、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并报齐齐哈尔分局同意,对第0027445号、第0027446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进行了变更,将到站变更为三间房站,收货人变更为卜奎木业有限公司,但未拍发电报通知发站。三间房站变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所依据的领货凭证经加格达奇铁路公安处鉴定系伪造;货物变更要求书中所加盖的“衡水红旗木材经销处”的印章,与原告的“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印章不符,且衡水市并不存在“衡水红旗木材经销处”这一单位。原告亦未到三间房站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手续。原告持有效领货凭证至今没有领取到上述货物。除运杂费、税费外,两车坑木的运输还产生其他运输费用1171.79元。

  原告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处持有两车坑木的领货凭证,时至今日仍未见货物踪影。要求三被告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滞留货物、变更合同所造成的货物丢失的货物价值12万元以及运费、保险费、差旅费、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站答辩称:据三间房站1997年11月24日第280号电报称,该两车货物发货人提出变更,手续齐全,并依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第2043号命令正常变更到站为三间房站,收货人为卜奎木业有限公司。根据《铁路货物运输专刊》1997年第4期货运管理第二项附件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托运人指示取消托运或者变更收货人后,不再负有向原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领货凭证已作废,不能主张货物权利。我站自原告提出查询之日起,已按铁路规章发出铁路电报、货运记录、大事故速报、查复书等,查完货物在三间房站办理了变更手续。我站不负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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