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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四、天煤公司应负责督促上述公司按期还款,当上述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前未能按期偿付京煤公司壹亿元人民币时,天煤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上述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能付款3000万元时,天煤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上述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前未能清偿全部欠款时,天煤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一审诉讼费和二审诉讼费由京煤公司分别承担,一审保全费由京煤公司承担400322.5元,另400322.5元由煤建一公司承担116793.61元,煤建二公司承担95.76元,煤建三公司承担22876.65元,煤建四公司承担120023.45元,煤建五公司承担104022.60元,煤建六公司承担11890.37元,煤建塘沽公司承担19713.15元,煤建汉沽公司承担4906.91元。上述款项应在2001年内付清。

  上述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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