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保险法案例 >
张羽玲诉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返还人身伤(2)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羽玲作为船员雇佣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索取人身伤害赔偿;同时,他是国内职工,享受国内劳保福利待遇是法定权利,两项权利不存在抵触。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截留其依法取得的保险赔款不合情理,应将不当收益返还。该院于1989年6月30日判决: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全部归还两笔赔款14869.76美元及利息2932.54美元;张羽玲退还已收全部人民币29024.70元及利息7892.05元;诉讼费由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负担。

    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船员劳务输出不同于雇佣劳动,外派期间因公伤残应适用国内劳保条例处理;张羽玲两次领取部分赔款人民币都签字同意,应作有效认定;公司处分国外赔款是执行上级规定,并非不当得利,要求二审改判。张羽玲辩称:他在国外船上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不能适用国内有关规定。自己因公受伤,是对外索赔的权利主体,从国外取得的赔款理应全部归个人所有。外派船员同时是企业职工,他人无权剥夺其享受国内劳保待遇的权利。外派前,公司曾有约在先,船员生老病死由雇主按香港法例及保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单位与船员之间不另定合同,故所得赔款公司无权干预,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羽玲在外派期间虽受雇于外国船东,但同时仍属于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职工,在其外派期间,船东支付的劳务收入大部分由该公司收取,其中已包含企业按国内劳保条例规定必须留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在其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国内劳保待遇。张羽玲在外派期间由雇主投保的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其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因工受伤者本人,而且此项保险赔款的所有权,并不因其已享有国内劳保待遇而改变。因此,张羽玲在外派期间的人身伤害赔款,应该全部归其个人所有。第一次向香港联系索赔时由该公司所垫支的必要费用,应由张羽玲负担,双方在自愿协商处理香港亨达公司的工资赔款时已予考虑,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可予认可。第二次索赔由张个人直接办理,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截留部分赔款,并将剩余部分折合人民币支付,并无法律依据。据此,于1991年2月12日判决:撤销上海海事法院(88)沪海法商字第4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退还第二次索赔所得10500美元及利息给张羽玲,张羽玲退还第二次所收人民币19492.20元及利息给上海海运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