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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购房出现纠纷 谁应承担举证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其次,要理清代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本案的对内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原告黎某而言,其权利是收取吴某交来的房款,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吴某垫支过款项,有权向吴某索取。主要义务是代理吴某与粮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吴某向粮站缴纳房款及办理与购房相关的其他事宜;对吴某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将购房款交与黎某,然后由黎某代其将此款交与粮站,如黎某在代理过程中垫支过款项,吴某一方应向黎某积极支付。那么此房款究竟是黎、吴二人谁出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中,根据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吴某一方负有证明其已将购房款交付给黎某的举证责任,由于吴某已死亡,支付房款是对吴某、马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责任应由吴某之配偶马某承担。现马某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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