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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明诉王瑞东、唐素珍分割道路事故赔偿与补(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第18条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继承遗产的权利。”王丽虽然随母生活,但其父亲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原告徐丰明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切断其父女之间包括相互继承遗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理由,就该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各项赔偿款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因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规则进行分配,应由各被抚养人按规定计算分取,原告徐丰明、被告唐素珍,作为死者的生父和生母,属于被抚养人范畴,应该获得。被告王瑞东与死者生前建立抚养关系,也有权分取一份。精神抚慰金属于责任人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是对死者近亲属本人的抚慰,其应由所有近亲属均分,原告徐丰明、被告唐素珍、王瑞东应各得三分之一。因为死亡赔偿金在客观上是死者的生命换来的,在没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推定死者生前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3、4款分别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本案原告徐丰明不尽抚养义务,情节严重,对死者王丽的死亡赔偿金,应该不分。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让原告徐丰明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报送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顾正昌

  二审合议庭成员:宋长琴、周联联、陶爱文

  编写人:孟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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