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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占道堆砖坯引发无意思联络侵权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海安某砖瓦厂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砖坯,导致一起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的发生。2006年11月28日,随着上诉期限的过去,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结了因一次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两起损害赔偿案,砖瓦厂因自己的违章行为共付出了3万余元的代价。

  苗族农民命丧异乡

  贵州苗族农民沈某经朋友介绍到海安某砖瓦厂打工,农村生活的艰辛使他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因为在贵州老家他上有73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可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他最后竟然倒在了天天为伴的砖坯之间,并将无尽的悲痛留给了他的亲人……

  海安某砖瓦厂座落于海安县某镇地段,厂区分立于公路南北两侧,中间即为一条居民出行的公路。近一段时间,砖瓦厂将本该堆放在厂区内的一部分砖坯堆放到了该公路边,也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侥幸心理最终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2006年4月20日13时05分左右,海安人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时,遇沈某驾驶自行车从砖瓦厂在道路上堆放的砖坯之间的小路由北向南行驶,韩某所驾摩托车前部与沈某所驾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沈某、韩某均跌倒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沈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韩某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上下唇挫裂伤,全身多次软组织伤,并住院治疗。

  当沈某远在贵州的亲人们得知这个噩耗后,他们怎么也不愿相信,自己的儿子、丈夫、父亲就这样永远离开了他们。

  都是砖坯惹下的祸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迅速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调查了解事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证实,此事故韩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51条的规定;沈某驾驶自行车进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砖瓦厂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砖坏,妨碍安全视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综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均是事故发生的因素。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条的规定,认定韩某、沈某、砖瓦厂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的法定继承人及韩某均要求砖瓦厂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分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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