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问题。
在确定民事责任如何分担后,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确定则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了,特别在本案中有三个机构四个火灾损失的确定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区消防大队作出火灾损失的核定;参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但在火灾当事人对所核定的损失有异议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是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而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于 2004年7月15日作出复核裁定,综合确定火灾损失的部分装修价值为52015元;此复核裁定结论来源于在火灾发生后的房屋所有权人甲学校起诉房屋租赁人乙大学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系当事人对消防机构所核定的前述火灾损失结论有异议,遂向法院申请火灾损失估价鉴定并由法院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鉴定结论;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后委托法院向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进行了复核裁定。
乙大学在向所有权人甲学校承担因火灾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向二被告依法行使追偿权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确定火灾损失的复核裁定结论,是依法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行为,且复核裁定结论属法定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法院委托对此次火灾损失的部分装修价值作出的合法鉴定,鉴定对象具有同一性,可以作为最终确定本案损失的证据。而在涉诉后,当事人双方对火灾损失的确定有异议,异议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损失估价鉴定,异议人广告公司在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时仍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鉴定。至于乙大学起诉的租金损失,因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乙大学与甲学校之间租赁合同之诉,所计算租金并不是损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乙大学应提供租金损失相关的直接、原始证据,租金损失数额仅仅来源于甲学校诉乙大学租赁合同纠纷的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对于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在无租金损失相关的直接、原始证据相印证下,本案中也不能将租金损失作为侵权损失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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