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由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谢昭庆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涉嫌性侵犯并出示控诉书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的侵权,而是正当的举证行为。
二、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
除了以上讨论的实体问题外,本案还有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如隐私证据的认定、庭审的操作技巧、他国诉讼材料的认定等等,笔者将在下文逐一探讨。
(一) 如何认定“隐私证据”
目前我国立法尚无“隐私证据”的提法,本文为了方便讨论,暂且将“涉及隐私的证据”简称为“隐私证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去判断证据是否为隐私证据。标准之一是证据本身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证据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的物质表现形式称为证据载体。如果证据载体涉及个人隐私,那么出示该证据必然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所以认定隐私时首先要判断证据载体是否有涉隐私。标准之二是证据所指向的证明对象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某一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根据,所以每个证据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如果证明对象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也会导致隐私的披露,从而可能造成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因此,认定隐私证据时也必须审查证据所指向的证明对象是否有涉隐私。结合本案分析,如前文所述,原告在美国被控告的事实不属于隐私的范围,故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是隐私证据。
(二)民事诉讼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行为如涉及个人隐私,应否适用“公开审理”
为了保护公民隐私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一律适用不公开审理。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法官审核诉讼资料,此时,如果其发现有涉及隐私的证据,可将案件直接适用不公开审理,此点并无争议。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一旦出现法律“真空”该如何处理呢?本案即是一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举证涉及个人隐私,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尚无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对类似情况的处理可以作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涉及隐私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之前,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情况,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法官有权制止不适当的举证行为,而证据确与案件有关联的,法官可将案件转入不公开审理,以避免诉讼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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