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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5)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电话号码“8857848”和传呼号码“129-7559523”分别为第三人曹亚军、周永昌合法使用。曹亚军、周永昌作为被告周成福的子女,在不知道周成福准备修改原告取暖设备厂广告内容的情况下,为帮助周成福销售锅炉,同意将他们使用的号码刊登在电话号簿上。曹亚军、周永昌没有与周成福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成福事先没有征求第三人燃料中心的意见将电话号码“2654624”修改刊登在原告取暖设备厂的广告内容中,燃料中心对此既不知情也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周成福利用修改电话号簿上广告内容的手段侵犯原告取暖设备厂名称权已是既成事实,为了保护取暖设备厂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取暖设备厂能得到电话号簿发行后从电话上传来的该厂业务信息,才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虽然重新发行电话号簿不失为一项制止侵权的有效措施,但在本案中若采取这个措施所需要的耗费,将远远超出所能保护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所采取的措施,既要公正、公平,又要尽量以较小的代价来实现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以符合追求社会效益的原则。在无法采取重新发行铁岭电话号簿进行补救的情况下,取暖设备厂提出将周成福修改后的电话号码归其使用,是一项可行的措施,应当支持。

  电话号码“8857757”,是被告周成福在担任原告取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使用的住宅电话号码。这个电话号码是此次铁岭电话号簿发行前,应当由取暖设备厂提出修改的号码。由于周成福的侵权行为,使取暖设备厂丧失了修改的机会。周成福保留这个电话号码与更改其他电话号码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企图以此来获取信息。因此,将这个电话号码和周成福使用的手机号码“1394907670”归取暖设备厂使用,是周成福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取暖设备厂的这一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除此以外,对取暖设备厂因铁岭电话号簿广告内容被修改后遭受的产品销售损失,周成福还应赔偿。取暖设备厂虽然要求周成福按该厂的经营亏损额进行赔偿,但不能排除该经营亏损额中因企业管理不善、市场行情或者产品质量等造成的损失数额,因此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取暖设备厂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让周成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照准。

  在本案中,第三人曹亚军、周永昌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电话号码“8857848”和传呼号码“129-7559523”是他们私人合法使用的号码。曹亚军、周永昌作为被告周成福的子女,是想为周成福销售锅炉提供帮助才同意将这两个号码刊登在铁岭电话号簿上的。如果将这两个号码继续留给曹亚军、周永昌使用,则二人将很难处理通过这两个号码给原告取暖设备厂传来的业务信息。若把这些信息按原来的约定传达给周成福,就构成与周成福共同对取暖设备厂的侵权。若不给周成福传达,则这些信息就成了对二人的电话骚扰。因此这两个号码由取暖设备厂使用,符合各方合法权益。这样处理虽然会给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曹亚军、周永昌带来损失,但这个私人损失无法与即将产生的社会效益相比。况且曹亚军、周永昌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是周成福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可以请求周成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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