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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6)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电话号码“2654624”是第三人燃料中心合法使用的号码,燃料中心也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与其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是其合法权益的一部分。原告取暖设备厂要求将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更名归其使用,这对没有过错的燃料中心是不公平的。以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个同等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不能支持。燃料中心的电话号码已经被刊登在取暖设备厂名下,这个事实使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燃料中心与本案的合理解决产生了一定的关系。燃料中心虽然可以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但应当承担不把从电话上得知的取暖设备厂业务信息告诉周成福的义务。

  原告取暖设备厂在诉讼中已经表示放弃追究被告市电信局、号簿公司侵权的民事责任,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照准。

  被告周成福辩称,其原是原告取暖设备厂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从该厂分出去自行生产锅炉后,也是经股东会同意与该厂使用同一个许可证,故其更改电话号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经查,自1998年4月20日起,周成福就已经不再是取暖设备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是该厂的股东之一。未经法人许可,股东无权在对外活动中代表法人。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股东会曾允许周成福使用取暖设备厂的同一个许可证生产锅炉,即使此节能够证实,这也是生产锅炉的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不能认为周成福因此取得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周成福的这一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铁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9日判决:

  一、被告周成福立即停止对原告取暖设备厂名称权的侵害;周成福使用的普通电话号码“8858484、8857757”和移动电话号码“139(0)4907670”、第三人曹亚军使用的普通电话号码“8857848”、第三人周永昌使用的无线寻呼机号码“129-7559523”均归取暖设备厂使用。

  二、第三人燃料中心不得将号码为“2654624”的电话上传来的销售锅炉业务信息向被告周成福传达。

  三、被告周成福给原告取暖设备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四、准予原告取暖设备厂放弃要被告周成福赔礼道歉、要被告市电信局、号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取暖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周成福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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