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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将其子宫作阑尾切除损害(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审判诉讼中,经受案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女孩,因急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子宫切除,日后若无中枢下丘脑、垂体疾患,卵巢没有被误切,则其性发育包括性生活无明显影响,但已完全丧失生育功能,正常心理发育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子宫切除,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属于五级伤残。

  另查明:龙岩市199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8元。原告黄杰系龙岩市商业(集团)发展总公司汽车驾驶员,1996年3月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应回单位上班,但在其女医疗事故发生后至今未去上班。黄杰每月工资417元,从该月起其单位未发。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医院对其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依法理当赔偿,以维护公平与合理性。原告黄××因病在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时,被该院医生在行阑尾切除手术时误将子宫切除,经龙岩市地区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又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已完全丧失生育功能,正常心理发育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黄××的受害也给其父母黄杰、林丽燕夫妻造成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但赔偿额则要考虑当前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应当指出的是,补偿精神损失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只能是相对的。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经法医学鉴定,黄××子宫切除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属于五级伤残,被告应给付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黄××的住院押金及部分医疗费1048元,被告表示愿意承担,予以允许。

  原告黄杰的职业是汽车驾驶员,因该医疗事故造成其精神恍惚,未正常上班,造成的误工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原告要求赔偿黄××将来的治疗费25万元,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将来发生时可再行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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