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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诽谤案件的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对于证明诽谤内容是真实还是虚构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己包含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的原则精神,被告人不应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2、自诉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证明被告人有诽谤行为,同时应能证明达到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内容,即“诽谤内容是虚构、捏造的,而不是客观存在”,因为诽谤行为与诽谤内容是一个整体,这两者的结合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如果自诉人的证明程度不能充分证明诽谤内容为假、或对该内容是真是假不能确定,则对被告人犯诽谤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观点二、认为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如认为自己言行不构成诽谤罪,其应该对自己所散布言论负责,举证说明其真实性,应言责自负;其散布内容是否真实,不应由相对方来反证其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如不能证明所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承担诽谤罪责任。观点三、认为证明散布行为是被告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证明散布内容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观点。理由是:

  1、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对这点在法学界是普遍认同的;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犯罪的责任,不应自证其罪。

  2、对于诽谤行为(捏造、虚构、散布)和诽谤内容(所散布的虚假事实)两者的结合组成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观点,笔者表示同意;但认可两者均是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并不等同于认可这两者都应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刑事诽谤罪中所散布事实的真实与否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被告人主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对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所散布内容为真实,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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