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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非法持有枪(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张来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争议问题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三、评析意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仅规定了私藏枪支、弹药罪。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以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本案就涉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认定问题。对该罪的正确理解,需要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入手。

    (一)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与以往的犯罪有所不同。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犯罪构成)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唯一的选择,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在司法中,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罪名是证明的核心。“持有”是现在事实状态,现状是容易证明的。在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要证明的则是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当然比证明现在事实要困难得多。例如,发现某人手头或住所存有一定数量毒品,要以制造毒品治罪,则必须证明这些毒品的来源;要以贩卖毒品治罪,则须证明这些毒品的去向;如果以非法持有毒品治罪,只需证明他没有合法资格掌握毒品即可,持有事实,发现这个事实就等于证明了这个事实。法律上所以制定持有型罪名,就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和去向的情况下以便不使狡猾的犯罪人逃脱法网,提高刑法威慑力。j设立持有型犯罪,还可以惩治早期的犯罪预备行为,以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往往是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犯罪的结果犯,或者是准备故意杀人、伤害等实行行为的预备犯。因此,将非法持有违禁品的行为犯罪化,对于打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所谓弹药,是指各种军用枪支、民用枪支的弹药,包括子弹、炸弹、手榴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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