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依靠间接证据运用刑事推定定案――刘某涉嫌盗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甄某与其妹夫刘某在东城区一胡同内两侧停放的机动车内张望,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并从刘某身上搜出1把镙丝刀。

    办案人员在对二犯罪嫌疑人在京共同暂住处搜查过程中发现近日一被害人报案中提及的被盗物品(包括1件白色短上衣和3条玉溪香烟),是机动车玻璃被砸后失窃。对物品来源,刘某称在东直门地铁站出口处捡拾,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甄某供述称在其提议下,其与刘某于12月上旬,采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砸、撬停放着的机动车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赃物均被二人挥霍,但称对于上述搜得的被盗物品并不知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甄某供述的四起盗窃事实中有三起被害人曾经报案,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被撬车辆被盗窃物品特征等细节均与被害人所述吻合。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及盗窃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主要的分歧意见集中于对刘某认定盗窃罪是否证据充分、若构成犯罪对其犯罪事实如何把握这两个问题上。

    (一)对刘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1、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能够认定刘某伙同甄某共同犯罪的证据仅有同被抓获的甄某的供述。而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仅能证实甄某供述中涉及盗窃时间、地点、方式、被盗物品等内容的真实性,但不能与刘、甄二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建立起必然性联系。至于刘某单独盗窃的事实,仅有从其暂住处起获的被害人曾报失的部分被盗物品予以佐证,此外也无其它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很难得出刘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结论,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将刘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能否对刘某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对现有证据的把握。本案中能够证实刘某有犯罪行为的证据,不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还包括一系列间接证据,诸如:其被抓获时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从其暂住处起获被盗赃物、其本人对赃物来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以及其在被抓获后不表明真实身份等。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结合起来,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形成前后连贯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刘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