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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为他人谋取利益”(3)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苗:这里不妨运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提到的案例对问题作进一步分析。有学者撰文举例说,杀人犯的亲属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行贿1万元钱,要求其从宽判处,留杀人犯一条命。该法官答应帮忙,并建议对方想办法弄一份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假证明材料来,以便其有从轻判处的“根据”。对方弄来证明材料后,该法官觉得案件性质严重,凭已有的假证明材料,审判委员会也不一定同意不判死刑,因而未将假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也未发表从轻判处的意见,杀人犯仍然被判了死刑。此例中,该法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显而易见的。论文作者认为,该法官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受贿罪,是因为他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预备行为,即建议行贿人想办法弄一份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假证明材料。这就是说,倘若该法官不提那样的建议,而只是消极地收受贿赂,不为请托人做任何事情,就不构成受贿罪。这种观点可取吗?

    熊: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只要该法官主观上明知杀人犯的亲属送钱的目的而收受其钱财的,就满足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无论该法官是否建议对方出具假证明,也不论其是否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即使该杀人犯确有自首立功的表现而该法官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即为请托人谋取合法、正当利益,也不能阻却该法官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熊选国 苗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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