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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1986年至1995年10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李树青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向天津市所属18个区县的招生办公室出售高考汇编、资料、招生报时,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34221.36元。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255815.36元;张洪斌分得130203元;李树青分得139203元。

  1994年6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在北京市大兴县印刷厂为本单位印制资料时,增加印刷费人民币3万元。高玉林用其中的1.3万元购买日产索尼牌音响一套,据为己有。

  1993年1月,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樊本奎、张泽田从各区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上交的“支教费”中提取人民币10620元,为个人购买高档沙发一套。

  1994年6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从事中专录取工作中,以办公经费不足和要改善办公室条件等为由,向中建六局一公司子弟学校、天津市财经学校、天津市教育局中学教育处等七单位收取“支教费”人民币31.45万元不入帐,然后分赃。其中,张洪斌分得15.45万元,张泽田分得16万元。

  1993年10月至1995年间,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分别应各中专招生学校的请求,在为这些学校解决生源、招生计划和子女上学等问题时,收受18个中专学校及个人所送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6.8万元。其中,张洪斌收受29750元,张泽田收受38250元。

  综上,被告人高玉林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39435.36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赃物总计30余万元;被告人张洪斌侵吞公款计523453元,收受贿赂2975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45.8万余元;被告人张泽田侵吞公款计438750元,收受贿赂3825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30.08万元;被告人李树青侵吞公款计139203元,已全部追缴在案;被告人樊本奎侵吞公款计5万元,已全部追缴在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文字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属实,各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基本吻合,且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高玉林辩称其仅分到人民币40余万元,并非70余万元,且分得的款项不是公款;被告人张洪斌承认他手中的钱是公款,但认为这些钱只是由其个人保管的“小金库”帐外款。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高玉林、张洪斌只是将通过“乱收费”以及通过出售高考汇编资料等得到的成本以外“剩余”款私分,并未侵吞公共财物;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高玉林在1994年分到过18万元。被告人张泽田、李树青、樊本奎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系从犯,请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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