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宝公司诉家乐仕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和(2)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富士宝公司发现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其DK203专利产品极为近似,认为家乐仕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损害了其专利产品的信誉,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认为,家乐仕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因原任过其公司销售员、销售部经理,熟悉其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现利用其公司的销售网络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我国《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家乐仕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律师费、调查费及其全部诉讼费。其在起诉书中还称,其公司的销售网络不同于维修卡上的维修点,一个维修点要为若干个经销点进行售后服务。家乐仕公司的销售网络近70%与其公司相同,90%的营业额源于其公司的网络。
家乐仕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并不相同或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原告的外观设计是抄袭他人产品或已有技术,我公司有充分证据对其提出无效宣告,并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受理,原因是专利局正在对原告专利进行审查。还有多人对原告专利在撤销期间提出了撤销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同行业中是公开的,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不存在秘密。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564箱,每箱6个产品,共计3384个。经委托佛山市审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的帐册审计,被告仅从1997年10月到1998年3月就生产被控侵权产品69882个,减去查封的3384个,被告销售66498个,每销售一个税后利润为15.36元,非法收入共计1021409.28元。
诉讼中,被告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原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但被不予受理,原因是原告的专利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1998年6月23日,国家专利局对原告的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结论予以维持,并驳回了撤销原告专利的申请。原告专利撤销程序的实质性审查结束。被告还于1998年3月30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专利号为97312251.X的专利证书,一份发文日期为1998年4月3日的专利公报和一份上缴专利年费的发票。经审查系冒充和伪造。经法院批评后,被告于1998年8月4日向法院交了一份检讨书,并交来申请日为1997年7月24日、授权为1998年7月3日、专利号为97312250.1的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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