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其它知识产权法案例 >
富士宝公司诉家乐仕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和(5)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答辩称:1.家乐仕公司的GD601、GD602产品,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已认定该产品与答辩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相似,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已构成对答辩人专利的侵权,证据充分。2.原审诉讼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3.审计报告是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资质的会计师经对被答辩人的全部现有的帐册全面审查而作出的,其记述的内容是事实的客观反映。4.答辩人的经营信息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内容当然具有不为公众知悉这一法律特征,被答辩人利用这些信息销售产品,显然已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一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家乐仕公司委托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对其被控产品的产销数量和利润情况作审计。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称:被控产品的产量最少为9765只,最多53176只,帐面反映产量为11489只,利润为-27226.86元,平均每只亏3.32元。该审计报告还指出:“由于家乐仕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我们无法按正常的审计程序对产品的盈亏进行审计,以上结果供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的DK203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已于1997年5月21日由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依法应予保护。上诉人在后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落入被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仍属违法。上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其产品外观设计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不相近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书以及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均有通知双方当事人认证,上诉人对上述两份文书、报告也分别提出书面意见,现其主张此二份材料未进行认证、质证,违反诉讼程序,这是与事实不符的,本院不予采纳。上述鉴定书是属于专家的分析意见,本院仅将之作为断案的参考,而非依据。对于赔偿数额问题,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上诉人进货单所记载的数量减去上诉人被法院查封数量而推算出上诉人被控产品的销售数量,进而将销售数量乘以上诉人每销售一个被控产品的纯利润而得出上诉人的非法利润的。这种算法所得数量比以被上诉人的利润来计算还低,对上诉人并无不利,其审计结果也尚属合理。上诉人认为其无利润可言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自己委托审计的数值,是在资料不完整,无法按照正常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具有可信性,本院不能将之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