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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进行诉讼

  股东和公司在进行诉讼前,都要考虑以下的因素。对股东而言,股东要考虑回复(recovery)的数量,公司也要考虑一切的诉讼费用。美国法院判例认为,如果公司董事会拒绝起诉是基于公司的长期、整体利益,是符合“商业利益判断标准”(Business Judgement Test)的,那么法院将拒绝受理股东的起诉。此外,法院还要考虑基于公众利益,是否接纳个别股东代表诉讼。

  五、诉讼费用担保

  所谓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expenses in derivative action),是指在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而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人能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的制度[⑥].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虽然各州的做法不尽相同,但都起到了防范股东诉讼投机和减轻法院负担的作用。不过,从该制度诞生起,就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并未充分地阻止那些无价值的诉讼请求,反而危害了那些有价值的代表诉讼,这一制度使得那些没有财力的小股东根本无力提起诉讼。因而,自1982年起,《美国标准公司法》已无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六、审结前和解

  股东和公司在进行诉讼后,可以在法院审结前和解,但要获得法院的批准。法院往往看和解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官在认定公司的利益后,发觉和解并不能对公司整体有利益,法官可拒绝和解的要求。那时,双方便要继续诉讼下去。

  七、法院审结

  经过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要求,和控辩双方的对质,法院会审结案件。法院审结的结果往往参照公司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建议。

  八、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美国商法认为,由于公司拒绝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就其所遭受的不正当行为提起诉讼,它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a nominal party defendant)而参加代表诉讼的。但同时,从其在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利害关系来看,它又是真正的原告(the real party plaintiff),因而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为必要的诉讼当事人。

  九、原告股东的权利责任

  股东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对公司的起诉,如果胜诉,原告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补偿[⑦].这笔“合理的费用”(reasonable expenses)除包括律师报酬和案件诉讼费外,还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复印费用、电话费等不能从败诉被告获得补偿的费用。纵然股东对公司董事的诉讼失败,只需要法院认为诉讼对公司有重大的利益(substantial benefit),法院也会命令公司给付股东律师一切诉讼的费用。

  如果股东败诉,股东须向被告当事人支付“任何一个被告为在该程序中辩护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⑧].尽管公司也同样受到损失,但美国公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

  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时,在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制度建立后,由于对原告股东的限制过于严格,股东利用诉讼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不高,股东代表诉讼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经营的作用。因而在1993年修改商法时,该制度作了重要修改。

  一、原告资格

  在日本,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为单独股权,即股东只要持有1股,就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股东若要提起诉讼的话,还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股东必须从6个月之前开始持有公司股份[⑨].其次股东从提起代表诉讼到结案的过程中必须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果中途转让了股份,则丧失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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