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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股东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

  之所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它与其他股东在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代表诉讼的功能、判决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相联系,笔者试图通过这样一个角度来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这涉及对代表诉讼的本质定位。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双重性格。一方面,股东自身代位公司行使诉权,这充分显示了其代位性;另一方面,原告股东同时还代表处于同样状态的股东提起诉讼,裁判之结果对于其他股东均具有既判力,不管他是否参加了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另一个特征是,一旦原告起诉,其他股东即使对原告股东不信任,也不得以同一诉讼理由提起诉讼。

  什么是集团诉讼呢?集团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创设的制度,是指一个或者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24].依通说,集团诉讼有如下特征:

  1、群体一方人数众多,只能由一个或者数个集团成员代表全体的利益提起诉讼,不可能由全体集团成员同时出庭,共同进行诉讼。

  2、集团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或面临同种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3、未经授权的代理。在集团诉讼中,代表人可不经集团其他成员的授权,就可代表全体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效力具有延展性。判决不仅对那些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及那些根本料想不到的主体也发生法律效力。

  二者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的有许多共同之处。首先,二者都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原告都是未经授权的代理。再次,二者的判决都具有延展性。而且,二者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交叉。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保护小股东权益而创设的制度,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往往是群体性纠纷。而集团投资领域的群体性纠纷又往往适用集团诉讼。当然,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如集团诉讼中的其他集团成员若不信任诉讼代表人的,可以另形起诉。而股东代表诉讼中一旦原告起诉,其他股东不得以同一诉讼理由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的密切联系给我们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角度。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起诉后,诉讼的进行及结果如何,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其他股东也必须承受判决的既判力效果。所以,如何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构造与原告股东处于相同或相近利益地位的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使其有充分的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具有补偿性(compensation)[25]和阻吓性(deterrence)[26]功能。同时,它又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具有民事诉讼保护权利、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和息讼止纷、排解冲突[27]的功能。参照民事诉讼的两个功能,我们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便要达到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和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到诉讼中来以解决纠纷的具体目标。集团诉讼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诉讼形式,能够较好地达到民事诉讼的两个目标。因此,笔者主张将股东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结合起来,以推动更多的股东参加诉讼,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

  让我们先看一看各国的做法。在美国,许多股东代表诉讼都是集团诉讼[28].在几乎所有的股东代表诉讼中,一个股东是为人数众多的处于相似地位的其他小股东起诉的,这里人数众多的少数股东是一个集体。《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将集团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于同一条之中,表明了二者较为密切的关系。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之1(2)规定:“如果原告很显然不能公正和充分代表其他处于同样地位的股东或团体成员的利益来实施公司或团体权利,则派生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笔者)不能继续进行。未经法院许可,诉讼不应撤回或和解,已提出的撤销诉讼或和解的通知应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送给股东或团体成员”。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45条规定“没有法院的同意派生的程序不可不继续或调停。如果法院决定,被建议派生的程序的中断或予以调停会在实质上影响到公司股东的利益或某一类股东的利益,则法院应指示通知各受影响的股东。”从以上两个条文可知,美国是法院对原告股东是否可以公正、充分地代表其他同等利益地位的股东的利益进行审查,并由法院对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其他同等利益地位的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在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未起诉的其他股东的地位等同于集团诉讼中的集团成员,类似于我国代表人诉讼中的被代表的原告方当事人。法律并不禁止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依集团诉讼的规则,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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