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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对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补救措施-中小股东诉权

  (1)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为了调整多个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避免随意主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所产生的混乱,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可通过诉讼撤销决议、确认决议无效和确认决议不存在。需要强调的是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提诉权人并不限于少数股东,其提诉权也作为单独股东权。就这一意义而言,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提诉权并不单独属于少数股东。但毫无疑问,由于决议内容违法、不公正决议均将导致决议无效,因而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在纠正资本多数决滥用中的作用,已为各国实践所肯定。〔65〕所以,少数股东当然会积极地成为决议无效之诉的提诉人,以其诉讼纠正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弊病。

  (2)停止侵害之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这就赋予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包括召集程序违法、决议方法违法和决议内容违法)并且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起诉讼的权利。〔66〕同时,从该规定的法律理念可以推知,控制股东的行为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不是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做出的,受损害的中小股东也可以对控制股东提起诉讼,因为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诉讼的障碍。当控制股东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得非法利益时,中小股东同样可以其合法民事利益受损害为由直接提起对控制股东的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控制股东通过内幕信息交易或其他手段剥夺了公司的机会,获取了不当利益时,法律规定中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衍生诉讼。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公司利益受损实际上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当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衍生诉讼时,其自身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护。衍生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者股东代表诉讼,英国最高法院将其定义为“由一个或多个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其诉因在于公司,因此诉讼结果也归属于公司”。〔67〕它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或者说公司的操纵者拒绝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这种机制有利于抗衡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侵害。但是,个别股东提起衍生诉讼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错误行为者的过错不能在股东大会上由通常的方式得到合法化而免于追究;二是即使该错误行为构成不能合法化的对少数股东的欺诈,也必须是行为者控制公司,且该诉讼应当得到多数独立股东的支持〔68〕。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诉权。

  六、结 论

  资本多数决原则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都是公司法中的重大研究领域,即使是将两者结合起来讨论,也涉及颇广,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短文中讨论彻底,本文所要强调的是:1.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真谛,矫正实践对此真谛的偏离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真谛”是什么?首先应注意其产生的根据。它着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其基础是“一股一权”,其宗旨是维护股东平等(实质是股份平等),因而股东大会实行以持有多数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的原则具有科学性。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作用在于,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与实现股东平等统一起来,将维护股东权益与公司运营的效率有效结合起来。维护它的真谛,就是要维护它所昭示的股东平等和股东大会运营的效率。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用,如无其他法律措施的介入,只能有利于持股比例高的大股东,因而极易导致控制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支配和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这表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践并不永远产生符合该原则真谛的结果。相反,它从维护股东平等出发,有时却走向了股东实质不平等的结果,偏离了该原则的真谛。因为这一原则先天不足,它虽可以实现股份平等,但它却很难不歧视任何一个股东。所以,不能期望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去纠正违反其本意的弊病,而要创造和依靠其他法律措施来维护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真谛,预防与治疗其可能产生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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