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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11)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力和其承担的诚信义务是控制股东支配力产生的孪生兄弟

  控制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共同的地位与性质,为什么要他承担诚信义务?这个问题就如同“控制股东为什么有控制权力”一样,实质上,它们都出自一个原因-控制股东的支配力。换言之,控制股东的权力和其承担的诚信义务是其支配力产生的孪生兄弟。控制股东持有公司多数股份,因而具有了支配力。然而,这仅是一种状态,它本身并不是权力。由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使控制股东可以运用这种状态达到利己的结果,此时,它才具有了控制权力。如果控制股东仅一般地运用此种权力,并无滥用之表现,尚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如何保证其不被滥用呢?这就需要课以控制股东相应的义务。可以说,支配力通过法律规定的表决机制而产生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力,同时,要求其在不违法状态下行使权力,就必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这其中,既应包括忠实义务,也应包括注意义务。控制股东履行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就能正当地行使权力,虽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地位,也不会滥用。相反,如果控制股东不能履行其所承担的诚信义务,就势必导致控制权滥用和因资本多数决异化而产生弊病。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3.制约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本质是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法所要建立的秩序,是公司有关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秩序。因此,它要求有关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利益平衡的基础。换言之,公司运营中的任何当事人违反义务,都意味着对利益平衡秩序的破坏。而且,对利益平衡的最大破坏者就是那些肆意滥用权力的当事人,其最大的受害者就是那些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有理由问,控制股东能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诚信义务?实践表明,对此很难做出肯定的答案,因此采取上述预防和制约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措施,或者采取事后救济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措施,虽然其具体的着眼点各异,但从根本意义而言,就是限制控制股东无限制地实现自己扩大了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就是制约控制股东控制权的本质。

  注释:

  〔1〕齐斌:《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障研究》,载《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4页。

  〔2〕Investment Company Act2(a)(9),codifiedat15U.S.C.80a-2(a)(9)(1994)。

  〔3〕许美丽:《控制与从属公司(关联企业)之股东代位诉讼》,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2000),第405页。

  〔4〕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5〕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1.10cmt.(1994)

  〔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规定,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7〕//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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