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此外,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对董事的无权代表行为予以追认。如果公司对该行为予以追认,那么,董事的无权代表行为即成为有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当然应由公司承受。反之,倘若公司不予追认,则董事的行为即为当然的无权代表行为,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目前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在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董事越权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的,此时该第三人具有恶意,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18]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这是因为,无效合同的当然无效性决定了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就不可能再实际履行该合同。这样,即使被越权代表的公司认为董事的无权代表行为对其是有利的,也仍然不能通过认可该合同而使合同对其生效。而且,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所订立的合同也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越权董事订立合同并非为了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相对人通常希望通过缔结合同而与被代表的公司达成交易。所以,将董事无权代表而订立的合同视为当然的无效合同,既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契约秩序,更有可能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相悖,从而有违合同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反之,将董事无权代表而订立的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并赋予公司对此类合同的追认权,由其决定合同是否对其生效,则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际上,英美公司法也是将董事无权代表公司而订立的合同视为可予撤销的合同。据此,即使公司在法律上不必为董事的行为负责,该公司仍可以批准承认并接受该合同。[19]

    四、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民事责任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董事因其越权代表公司行为而致公司和第三人受损时,该董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越权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传统公司法原理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该义务要求董事应遵守公司立法、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决议,为公司忠实履行其职责。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形式是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63条也明确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董事因其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可成立表见代表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在成立表见代表行为时,董事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这并不影响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内部责任的区分。申言之,公司如因其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而蒙受损害,仍可以要求越权董事对此予以赔偿。与此不同,在成立无权代表行为时,只能由越权董事个人为其行为向相对人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仅在成立表见代表行为时,越权董事才存在就其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董事就其表见代表行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董事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至于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有限制,尚存不同看法。[20]一种观点认为,对董事不法行为请求赔偿的金额通常是巨大的,如果不规定最高赔偿额的限制,一些富有才干的人员对进入董事会会望而却步。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董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他必须承担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不是由作为受害者的股东和公司代替其承担。事实上,由于董事的实际支付能力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确定一个对所有董事均合理的赔偿最高限额。而根据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加害人应对由其行为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