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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在法经济学研究任务的“哲学化”还是“实证化”之间,学者们较有分歧。

  一些人(主要是芝加哥学派)认为,当前法经济学的任务是仍然是以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为主,即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吸收最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如博弈论), 进一步推动具体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使之更加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扩大应用范围。另一些人则认为法经济学的“深化”和“拓宽”乃当务之急,并提出建立“经法理学”的口号,他们主张,法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马劳伊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他同时强调说,“在法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则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三)法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应用比较缓慢,出现了学科发展的“瓶颈”。

  早期的法经济学者刚刚涉足“法律—经济”交叉领域的时候,踌躇满志地要把“大多数或者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或者发生在法律制度之内的活动”都当作是“经济学分析者磨坊里的谷物”予以全景式研究。他们认为,如同物理学(牛顿力学)扩散到经济学一样,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正是其研究方法上的“技术优势”,而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经验所证实。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不无自豪地指出:“40年前,理论经济学家尚能运用普通的语言与数学抗衡。可是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今天,许多经济学家都深信,法律研究将重蹈经济学近年来的这段历史。事实上,经济模型业已走进了法律杂志,并且从这些模型里派生出来的一些分析也出现在法学院的必修课程表中。在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之间的竞争,将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这种法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模型化”并不能无限推广,并在任何条件下对法律问题通用,从而难以解释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难题。美国法学家霍尔曾经严厉地批评在法学研究中“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因为法律就象“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间、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 这番话用在鼓吹“经济学帝国主义”观点的人身上,是再合适不过了。人的认识理性毕竟是有限的,研究者不可能摆脱经济学的理论前提与假设,不可能放宽所有的模型约束条件,自然也不可能讨论穷尽所有影响法律现象的变动因素。这也许就意味着法经济学说了很多,却好像什么也没说,进而陷入一种低层次的、阐释学意义上的无谓重复之中,

  可是,话又说回来,虽然法经济学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经验法律理论中仍然是最有前途的。波斯纳就此争辩说:“法经济学完全可能是一个薄弱的领域,它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而且还有它自身的弱点,但难道法律的心理学就强了吗,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还有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法理学?这些法律交叉的研究领域以及其它可以叫出名的领域都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年长,然而要在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形成上扮演领导角色,这些候选人都比较文弱。” 事实上,说法经济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学科,以及叙述它有什么理论和现实意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这种研究和成果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研究是否出色,论证是否令人心悦诚服,是否给人启发,使人激动,并使后者可以在其他问题上借助类似的进路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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