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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9)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3] 交易成本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广义上的交易成本常被比喻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用以指称全部社会“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具体包括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等。See Oliver Williamson,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 The Free Press,1985,9,19.

  [24] 参见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译者序言”,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5]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9~137页。

  [26] 科斯两个定理都是其他学者的总结,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并且充满歧义。

  [27] R. H. 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P14-15.

  [28] 〔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7页。

  [29]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0页。

  [30] 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页。

  [3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32] 参见〔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3] 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导论:从比较法、法社会学到比较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 法律的边际效益(marginal revenue)是指制定和实施最后一个单位的法律规范所获得的净收益。用公式表示:法律边际效益 = 法律总收益增量 ÷ 新增立法量。

  [35] 此处“市场”,泛指社会中各种可能的交换和资源配置方式。事实上,即使在最初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必然存在这种资源配置机制(Institution),并不是直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有市场,那是对市场制度的误解。

  [36]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9页。

  [37] 压制型法律供给是与经济相对不发达、社会分工比较少的社会相联系的,其特征是通过刑罚施加痛苦于个人或剥夺个人的自由、生命、荣誉和前途。刑法为其典型;赔偿型法律供给是与经济相对发达、社会分工比较复杂的社会相联系的。其特点是使被危害性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民商法、经济法为其典型。

  [38] 竞争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执行由多个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生产主体提供,自由竞价,彼此存在替代与互补关系的法律供给形态。垄断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执行由一个生产主体控制,该主体独自决定法律价格,牟取高额秩序收益,并拥有最高强制权力和最后裁判权的法律供给形态。

  [39] 强制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的产生是通过某种权威和强力、强制性地颁布实施的;而诱致性法律供给则是指通过法律“试错”和“打擦边球”,而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

  [40]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143页。

  [4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第50页。

  [4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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