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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法经济学毕竟还是个新兴的理论学科,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仍然处于“青春期”。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五、余论 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可能贡献

  纵观国内外法经济学的研究,在经过一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初步应用的阶段之后,都面临拔高和深化的双重问题,这也就提出了未来法经济学研究的两大可能进路:(1)在更高和更广阔的视域构建法经济学的本体论框架。即对构成法律本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附着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原则、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制裁等法律元素之上的经济性特征,研究其机理,确定其完善之途。(2)立足于应用研究和个案分析,实现法经济学研究的实证化和本土化。对于现代法治实践中的热点或难点课题,广泛使用调查访问和数据统计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和应用性研究,实事求是,以得到尽可能客观、中肯的评价结果,揭示出法律运作低效率的“症结”所在,发现多种约束条件下相关法律资源的最优均衡点,探讨法制实践活动低成本高收益的实现规律。

  法经济学是典型的西方“舶来品”,我们在中国研究法经济学,不能不考虑到研究对象、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的差别。由于中国法制建设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法学研究)在社会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以及法律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经验或研究结论均非妥当。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体系、结构、运作机制也都各具特色,如何将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是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者务必慎重对待的。以美国与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差异来看,包括:(1)从对象上看:美国主要是司法取向,局部(如总统令)涉及到立法方面,而中国则是立法取向与司法取向并重,而以立法取向为主,这既体现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上,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2)一般说来,美国的学术研究是经济——文化取向的,中国是文化——政治取向;(3)美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则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4)美国的法经济学建立在一个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土壤上,中国则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整体转型时期。

  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的法经济学理论,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不管是多么先进的理论,只有在其逻辑推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事实相一致时,这个理论才是暂时可接受的;而如果它和我国的经验事实不一致,则不应成为现有理论的俘虏,而是进一步去了解我国的法律现实,根据实践和经验现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这个现象的新理论。也许,这正是对法经济学理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发展做出贡献的绝好机会。

  总之,站在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制高点上,面向蓬勃发展的社会转型与改革潮流,系统梳理现有的法经济学理论资源,恰当选择理论研究视角,运用科学的经济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全面构建中国的法经济学学说体系。对于丰富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维度,提高法学理论对社会实际问题的解释力,增进法学与相关社会科学的对话与交流,都有着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面对形势的需要,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任重而道远。只有立足于中国国情,瞩目于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才有可能建立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学派”,开拓宽广的学术研究领域。同时还要不断创新理论、完善体系、扩展内容、加强实践,以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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