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引自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74.
[16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页761.
[162] 我们知道,传统中国道德本位的文化特别看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似乎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恶意”,即使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却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制裁。例如,汉代“引经决狱”的核心原则——“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谓典型例证。有时,原告之告状虽然事出有因,但是,在儒家官僚眼里,这种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就是一种恶行,甚至难逃杖责之刑。
[163]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8.
[164]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页42;杜文澜:《古谣谚》,页672.
[165] 相关的讨论,参见Olson, Walter K. ,The Litigation Explosion: 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suit. Dutton: Truman Talley Books, 1991.
[166] 转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着,陈益龙译:《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240.
[16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4.
[168] 同上,页32.
[169] 同上,页228-229.
[17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61.
[17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9,页74;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页40.
[172] 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419.
[173]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949.
[174] 例如乾隆时期陈宏谟指出:“惟于民间告词,则以为自理之事,可以推延;上司无案可查,常至经年累月,延搁不结,而两造多人之守候拖累,胥吏衙役之差提需索,地方讼棍之恐吓唆骗,百弊丛生。”从而建议修订定例:“州县自理词讼,限二十日完结……”氏着《请饬巡道清查讼案疏》,载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九十三,页2297.顺治年间武攀龙也说:命盗案件“尚有迟至四五年不结者。”氏着《严批驳以清积案疏》,同上,页2292.类似的批评非常之多,晚清积案现象更为严重,这里不便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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