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引自《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8;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4.
[17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238.
[17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9,页30.
[178] 具体研究,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页420-439.
[17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875.
[180] 对此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陈俊强:《刑讯制度》,载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页403-435.虽然陈俊强讨论的是唐律的刑讯问题,但是它的基本内容同样适用于明清律例的规定,囿于本文篇幅,这里不便展开讨论。
[181]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969,页1925;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62.
[182]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007,引据《孝经·开宗明义章》。
[183] 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 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7.
[184] 参见黄宗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7.
[185] 简要的分析,参见徐忠明:《清代民事审判与“第三领域”及其它》,载氏着《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79-180.
[186] 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载《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上),页254.
[18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6;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页106.
[188] 清代王有光记有:“大凡词讼俗名官私。官者,情理之曲直;私者,经差之使费也。”引自氏着《吴下谚联》卷四“图准不图审”。将“经差使用”称为“私”而与“官”相对,显然不是官方正式收取费用。
[18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85.
[19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40;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84.
[19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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