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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品格(6)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权利是人的自由本性的要求——“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自由是法的目的,自由是人的权利,没有权利是谈不上自由的:“权利是对人的自由范畴的制度性规定,它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的自我需要和自我满足”。[38]“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39]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概念,表明了权利主体自己决定、自己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因而它是自由的标志。自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种就充分地论述了自由这项人权。黑格尔也认为,禽兽谈不上自由的问题,自由是人的自由。

    权利概念传达了人对自己、对人类的基本认识。“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人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有能力追求自己合适的生存方式。

    权利概念传达了人类对社会的基本理解。权力不过是权利的派生物,没有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妥协,权力根本无从诞生。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权利,是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张扬。[40]

    在公法领域,权利问题最集中的表述就是“人权”这一经典性的概念。尽管现代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应该从但丁时代开始起算,但如果从发生学的角度考证,人权这一概念源远流长,[41]柏拉图的《理想国》、哈林顿的《大洋国》、《太阳城》、《乌托邦》未尚不可以视为人类关于人权最高境界的梦想。当然,关于人权的最佳表达方式是宪法这一文明的法律形态,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价值。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发表以来,人权被宣布为天赋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动摇的。二百多年过去了,这些人权的经典之作并没有因时间的流失而黯然失色,反而历久弥新。但另一方面,围绕着什么是人权,以及如何具体地规定和保护人权的实现,又引发了无休止的讨论和斗争。实际上,“人权”一直是法学界用以评价现行法律制度、批判政治权力运作负面效应的基本理论工具:“恶法非法”——反人权的法就是恶法:“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神圣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名言我们几乎琅琅上口。整个公法的价值中心不外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运作之下的公民的基本人权。刑事法学要研究的是如何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于受到法律以外的追究,从这个层面说,刑事法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由的宪章”——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是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天才的制度设计;行政法学要研究的是如何控制行政权,[42]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法学界将“法治行政”这一旨在限制行政权的原则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学界将理论转化为制度的殚精竭虑的结晶。

    如果说公法学研究的价值中心是如何保障国家公共权力运作之下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话,那么,私法学研究的则是如何协调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民法的三大支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不过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救济的规定。正如离开了“人权”概念,公法学将成为无根的浮萍一样,离开了私权利的私法学将无所适从。

    我们为什么称法学是权利之学而不是义务之学呢?——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使人类过上幸福的生活,法所追求的自由是权利的核心内容——“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是亚里斯多德关于自由(权利的核心)和约束的基本关系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这一理解适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价值层面看:权利是首要的,是义务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权利是义务的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43]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权利的产生先于义务,而且,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就是人的权利不断丰富的历史。早期的人类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的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4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剩余产品之后,人们首先想的是谁应该享受剩余产品,也就是谁有“权利”占有剩余的产品,因此,权利观念的产生是先于义务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人人享有高度人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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