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页。
[5] 参见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
[7] 吴经熊:《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法律哲学研究》,第62页。当今学者张晋藩先生也认为,礼法历史性的结合是在唐代完成的。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1998年影印本)第14页以下。
[9] 详细的资料可以参见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以下。该书列出了西方7国集团政治家的法律专业背景明细表。
[10]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4页。
[11]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当然,马克斯。韦伯这里所谓的“合法性”不是指合乎制定法,其含义接近“正当性”。
[12]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1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页。
[14]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1页。
[15]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以下。
[16] 这种说法经常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特别是法律理想主义的批判。他们认为将法律看作工具是对法治的反动。将法律单单看作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的确是对法治的反动。我们这里指出的法律工具观包含两层含义:法律首先是控制政治国家的手段,其次也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手段。
[1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18]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19] 参见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也有的思想家准备治国的方案和技术,如中国古代的韩非子就讲治国要“法、术、势”并重,术主要指治国的技术。
[20] 梁启超:《论立法权》,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以下。
[21]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以下。
[22] 参见胡国成:《塑造美国现代经济制度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23] 《布鲁厄姆演讲集》,伦敦1838年版第2卷第287页。转引自[英]H.L.A.哈特为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写的导言,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1页。
[24] [英]梅因:《宪法早期史讲义》,伦敦1875年版第397页。转引自[英]H.L.A.哈特为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写的导言,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
[25] [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26][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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