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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化,是决策法治化的最重要体现,它们包含了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内涵。就是要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规范和程序,使决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可以避免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任意性,有利于防止决策失误。

  最后,一个良好的决策法治机制还离不开决策责任制度。就是说,每一个决策者都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政治的、法律的,也可能是道义的。而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最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决不是要束缚决策者的手脚,而是从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角度,对决策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以往由于决策失误给人民、给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实例屡见不鲜,由于缺少一个决策责任制度,决策者往往不承担责任。因此,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就应建立决策法治机制和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制度,用法律责任约束机制培植、提高和优化决策者的高度责任感和对国家、对人民事业的负责精神,使决策失误减至最低限度。

  (三)、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朱鎔基总理在讲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时提出,要采取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这“三新”,其中内容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来运作,并与WTO的规则相适应。西部大开发是在我国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出的一个世纪性的重大决策。因此,我们必须在大开发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在西部大开发中,必须进一步完善法治。这就不但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不利于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该废止的废止,应修改的修改;还需要制定一些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重视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补充工作外,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还要注重对所颁发的行政文件进行一次大清理,尤其是县这一级,他们所发布的文件对大开发可能产生一些直接作用。要防止利用它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合法化”形式。

  (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执法、公正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西部地区要大力改善司法、执法状况,认真解决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从执法来看,西部大开发中涉及的法律部门极为广泛,在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好这些国家法律,是西部大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执行好已有的国家法律,也是对西部各省区市县提出的一个普遍性要求。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广泛展开,各种形式的投资企业进入西部,各种合同纠纷肯定会大量增多,法院诉讼也会相应增加,这就给西部地区的司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在2000年和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了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规定:“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健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制度,强化司法保障和法律监督,支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办案,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这当然是对全国的,也包括西部,但是由于西部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与中部和东部也存在一些差距,所以,更应加快在这些领域中的改革和建设步伐,知难而进,迎头赶上,借鉴经验,后来居上,为西部大开发提供良好的执法、司法服务。

  (五)、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治观念

  加强对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国家从1986年起已相继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教育,2001年进入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计划。从数量上看,接受普法的人不少。但从实际状况来看,尤其是从西部的状况看,还应作深入细致的工作。像前面提到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政府纪要”,虽是个别的,却也很典型,反映了一种法律观念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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