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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西部法律文化的“特殊”不是劣势,只是需要把其“特殊”转化为优势。如果让西部人民接受法律,首先必须尊重西部人民的宗教、风俗习惯。“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⑧因此,在建设西部法治环境的时候,必须尊重西部法律文化,结合西部特殊的宗教传统、民族风情和生活习惯,使法律更易于落实,使人们更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

  (二)、避免国家法对西部乡土社会的过度渗透,防止“秩序真空”

  在传统法律文化(更多地承载或积淀与民间法律中)的整合功能被削弱而现代性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救济功能尚未到位,甚至在短期内也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形下,行为失范将无法避免,由此所形成的“时空错位”及其张力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的“秩序真空”。⑨比如:

  1、西部民族地区独有的宗教法面临信仰危机

  西部法治建设所内含的形式理性对西部民族宗教法的“除魅”,使西部民族地区独有的宗教法面临信仰危机。依照马克斯。韦伯的理论,现代性法律制度运作的典型模式是形式理性,即依据一套实现颁布的法律和程序对特定案件进行确定性的推理,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可预期的。从理论上讲,宗教法的天性是“返魅”的(即神秘的)。这是宗教法之所以成为信仰对象的根本缘由。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法的不断输入及其与民族宗教法的反复博弈,在某些西部地区,国家法所承载的形式理性已开始占据主导地位。民族宗教法的信仰之根逐渐瓦解。能否及如何重建国家法的信仰来填补民族宗教法的“信仰真空”,在西部民族地区面临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双重难题。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将陷入反人伦窘境

  在所谓平等权、独立权、自主权等现代性观念的驱使下,现代社会法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也往往落到了空处,像往昔那种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孝道”观念少的出奇,子女虐待、遗弃父母的现象在西部农村地区随处可见。此即所谓“民法成而忠孝亡”。因此,现代性法律文化所倡导的个体本位、独立自主的理念必然受制于特定的语境。在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生活条件未根本改善之前,由传统法律文化所孕育的“孝道”观念在西部农村中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功能是无法替代的。在中国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之前,允许大量不孝行为和自由离婚行为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显然,这种结果是任何一个西部法治建设者都不愿看到的。

  3、村民解纷中的交易成本增加

  西部的法治建设还将导致村民解纷中的交易成本增加。这主要体现在不断攀升的诉讼费用和个人维权成本方面。其中前者意味着国家法律的知识和服务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而“中国广大农村以及西部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的民众,基本难以支付这种知识的费用或支付很高的价格。”⑩因而,“理性”的村民通常是以法律规避的方式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此时,民间法产品往往成为在支付有限条件下的“优质”国家法产品的替代品。因此,国家在宣传现代法治观念,激发公民维权意识的同时,还要切实承担起维护权利(尤其是诉权)的责任及其相应的法治成本,否则,就会出现国家法治化的形式性效应。

  由上可知,由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变革的应激性特征,在国家法的功能定位上,我们更多的注重了其作为社会变迁的“推动装置”的功能,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变迁的“反应装置”的功能;在法治变革的理路上,我们更多的关注了一种“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理路,而忽视了一种法治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路。法治改革的目标大致都在于完成中国社会发展的“时空压缩”任务。也许,西部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是时间。随着时间的延伸,工商经济发展了,交易频繁了,劳动分工更细致了,西部社会更富裕了,人们才能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也才可能消费得起现代法律。时间是超出个人或一些人的能力的,是“上帝”的事业。我们应该尊重时间的不可更改的渐进规律,应该尊重法治建设的“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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