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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继续加强对西部地区广大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是西部大开发中的决策者、组织者、协调者、参与者和执行者,他们的法治意识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开发能否依法进行,乃至能否成功。因此,西部各省区市县还应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依法、守法、护法、执法,对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至关重要,因为他们的言行对群众起着表率作用和引导作用。

  (六)、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事业

  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事业,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展开和深入,多种经济活动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会大量增加。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法律服务会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

  因此,从不久的未来计,西部地区应前瞻性地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事业。这就要求主管法律服务工作的部门改变过去那种卡得太死的现象,依法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事业,为西部大开发贡献力量。司法部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工作者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意义,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超前服务,全程服务,积极投身到西部大开发这项伟大工程中去。可以说,西部大开发中,法律服务工作的任务是很重的,同时也给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因此,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着手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从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

  三、西部法治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国家法律及其执法力量顺其自然的会大规模的输入西部,西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笔者在上文提出的几点拙见也是为了促进西部法律文化尽快实现现代化,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健康实施。然而,应该存在顾虑:西部法治建设是否需要考虑更多的方面?在进行西部法治建设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多为在中国东部和西方社会生产、成熟起来的法律法规,它也许适应城市工商社会的需求,但是否会适应西部“熟人社会”的需求呢?在西部这块市场经济并不肥沃的土壤里,它是否能够生存并结出累累硕果呢?是否会发生“南为橘,北为枳”的尴尬局面呢?苏力教授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⑦同样,西部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西部的本土资源,必须注重西部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过多的移植中国东部和西方国家的城市工商社会法律也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恶果。

  西部大开需要法治建设,但在法治建设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正确看待西部特殊的法律文化,尊重西部法律文化

  由于西部相对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现代化具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后发”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同时,西部地区还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态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法律文化频繁交流和互动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西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

  东部与西部的法律文化不同决定了西部不能移植东部法律。在近现代,东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活与西方频繁地交流,在二十世纪末,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东部地区已选择西方法律,可以说,是东部的市场经济环境选择了西方法律,而西部地区市场经济并没有如火如荼的发展,许多地区还是小农经济,还是熟人社会,东部的法律、西方社会的法律对他们来说是无用武之地的。由于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都不能穷尽关于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所以我们不可能仅仅根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来规划,建立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因此,从西部法律文化生成和未来目标模式来看,我们应该确立一种开放式的姿态,尊重、采纳西部地区特殊的法律文化,而不是开始就对西部法律文化一味的进行一体化或“格式化”的变革,使之变成又一个“东部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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