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以上分别见《超越东西方》,页3和页5.
21 关于百年中国“时间的丛集”和“时代的错位”,参详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中外法学》(北京)2001年第6期。
22 《超越东西方》,页74-5.
23 《超越东西方》,页177.
24 《超越东西方》,页140.
25 1923年霍姆斯致吴经熊函,转引自《超越东西方》,页106.
26 1923年6月16日霍姆斯致吴经熊函,中译本由郭兰英译,李嘉熙校,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第二卷,页220-1.
27 吴经熊1924年5月15日致霍姆斯的信,转引自《超越东西方》,页118.
28 吴经熊:《法学丛稿》(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序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
29 参详Isaac Husik 为施氏The Theory of Justice(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5)英译本所写的“导论”,页xi 以下。吴经熊的Stammler and His Critics 作为附录,收于书后,搜列了施氏对于当时所有针对他的法学观点的评析与反诘。该文的中文本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
30 吴经熊:“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载《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1923)第21卷,页523以下。
31 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页25.
32 吴经熊:“新民法和民族主义”,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页27-8.
33 同上,页38.
34 王泽鉴:“民法五十年”,收详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台北:三民书局,1991),页8.
35 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页3.
36 吴氏关于“至一”的“物自身”的本体观,不仅有中国哲学“相殊理一”的源头,而且可能直接受到了德国法哲学家科勒(Kohler)的影响。参详氏著“六十年来西洋法哲学的花花絮絮”,同上,页191.
37 吴经熊:“法律之多元论”,同前,页80.
38 吴经熊:“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同上,页160.
39 吴经熊1924年5月15日致霍姆斯的信,转引自《超越东西方》,页116.
40 吴经熊:“中西文化的比较”,见氏著《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页83.
41 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页2.
42 有关于此,参详“多向度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台湾的法学研究对于祖国大陆同行的影响”一章第四节。
43 参详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11日。
44 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收见氏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页24.
45 吴经熊:“正义的探讨”,收见氏著《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3版),页99以下。
46 参详陈寅恪关于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的两篇审查报告,收见氏著《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507-11.
47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页148.
48 吴经熊1923年8月15日致霍姆斯的信,中译文由郭兰英译,李嘉熙校,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第二卷,页221.
许章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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