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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的抵销(9)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七、诉讼中的抵销之审判

  (一)抵销抗辩之审理顺序

  诉讼中的抵销抗辩,从其提出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单纯的抵销抗辩和预备的抵销抗辩两种类型。如果被告只是请求驳回原告之诉,没有否认或提出其他抗辩,直接提出抵销的抗辩,就称为单纯的抵销抗辩;如果被告否认原告请求权的事实,或提出清偿的抗辩、免除的抗辩、时效消灭的抗辩等,并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抵销的抗辩,则称为预备的抵销抗辩。在单纯的抵销抗辩之情况下,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本身不存在争议(即对受动债权没有争议),因而法院只须对抵销抗辩进行审查判断即可,在认为抵销抗辩成立时,即应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在认为抵销抗辩不成立时,则应判决原告胜诉。在预备的抵销抗辩之情况下,则首先应当对被告提出的其他防御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在被告的其他防御方法都不被法院采纳的情况下,才会审判预备的抵销抗辩。[27]而且,在被告提出多个抗辩时,例如同时提出免除的抗辩、时效的抗辩、抵销的抗辩等,即使被告对抵销抗辩未表明以预备的方式提出,法院在审查判断时,也应当就其他抗辩先进行审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为,法院对其他抗辩先进行审理,可减少被告的自动债权供抵销的几率,有利于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换句话说,倘若被告的其他抗辩(例如时效抗辩)成立的话,则没有必要再以其自动债权主张抵销,而仍然享有据此债权向原告主张可能取得的实体利益。[28]

  (二)抵销抗辩之上诉

  对于被告于诉讼中主张抵销的诉讼,由于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所作裁判的范围和内容的不同,可提起上诉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因之也会存在差异。[29]

  1、第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不存在而判决驳回原告之诉时的上诉。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即受动债权)不存在而驳回原告之诉时,被告所主张的抵销抗辩的成立与否并未予以裁判,法院的判决仅对原告不利,对被告并无不利。所以,在此情况下,仅原告有提起上诉的必要,而被告没有必要提起上诉。但在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被上诉人)仍然可以提出抵销抗辩,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无理由时,不必对抵销抗辩进行审理,如认为上诉有理由时,则应当进而对抵销抗辩予以审理。

  2、第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存在并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欠缺抵销适状而判决原告胜诉时的上诉。此种情形下,原告的请求权得到了满足,没有上诉的必要,被告对法院判决其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之败诉部分,则有权提起上诉,并可于上诉审程序中继续为抵销抗辩。

  3、第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存在、被告的抵销抗辩之对待请求不存在而判决原告胜诉时的上诉。此种情形下,无论是就主债权部分还是就抵销债权部分来说,均因法院的判决而产生既判力,二者均对被告不利,故被告既可以合并提起上诉,也可以对其中的一部分提起上诉。

  在合并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如认定原告的请求权不成立而判决废弃原判决,则不必对抵销抗辩部分进行审查,抵销抗辩部分不产生既判力;如认定原告的请求权存在,而被告的抵销抗辩之对待请求也成立,则判决废弃原判决,驳回原告第一审之诉,两者均产生既判力;如认定原告的请求权存在,而被告抵销抗辩之对待请求不成立,则应判决驳回上诉,两者也均产生既判力。

  在被告仅对抵销抗辩部分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只须对该部分进行审理。如认为被告的对待请求成立,应当判决废弃原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如认为对待请求不成立,则应判决驳回上诉。

  在被告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提起上诉时,法院也只须对该上诉请求部分进行审查。如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诉无理由,应当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如认定被告的上诉为有理由,则判决废弃原判决,驳回原告第一审之诉。

  4、第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与被告的抵销抗辩之对待请求均存在而判决原告败诉时的上诉。在此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即原告可对抵销抗辩部分上诉,被告可对原告的请求权部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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