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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程序(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关于行政立法公布程序,其涉及的问题有:(1)行政立法公布刊物。行政立法机关的公报应为行政立法公布的法定刊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但是,由于行政立法机关公报的有一个出版周期,可能会导致公民不能及时了解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因此,我认为,公报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应作为标准文本,行政立法机关应选择公民最能便利看到的、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公布行政法规、规章文本。(2)行政立法公布与生效。为了给公民一个了解、熟悉行政立法内容的时间,行政立法原则上应在公布之后经过若干时间生效。[16全国性的行政立法考虑到我国国土辽阔、资讯传递工具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公布后的生效时间可以确定为120天,地方行政立法公布后的生效时间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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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1] 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只规定了“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对同样是行政立法的行政法规废止程序却没有提及。

  [2] 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页。

  [3] 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虽然没有规定“预告”程序,但它有的规定也体现了预告的精神,如该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3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4]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召开公听会,应于公听会召开日之14日前将下列各款之事项通知当事人等,并采取刊登于官报、公报或日报等方法广泛周知。(1)题目。(2)日时及场所。(3)主要内容。(4)关于发言者之事项。(5)发言申请方法及申请期限。(6)其他必要事项。美国在规章制定中,实质性规定必须在其生效前不少于30天公布,以便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9页。

  [5] 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6] 评论一词在这里的定义并不是固定的。它一般是指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机关通告的建议规章向机关提交的信件、申请、短文、电报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的或口头意见。它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非正式制定规章程序的基础和关健步骤,是公众参与制定规章的正式渠道。而混合程序是对评论程序的一种革新发展。它一般是指机关在评论过程中同时使用书面表达和正式程序的口头表达和抗辩的公众参与方法。因为它将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的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结合起来,所以称为混合程序。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1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8] 许多人对乔占祥没有入选今年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代表感到遗憾,也有人发文指责国家计委的这种做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解释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是票价上涨的行政程序不合法而不是票价,而且乔占祥的律师身份决定了乔不会受春运价格上涨的影响。这种解释我个人认为是站不住脚的,甚至是荒唐的。大概谁也不会否认,今天国家计委举行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与去年乔占祥状告铁道部的“涨价令”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联系。这一点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也曾公开首肯过。因此,我认为乔占祥因其有状告铁道部的经历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的条件。然而,谁能成为听证会的代表,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也就是说,谁能成为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乔占祥没有成为本次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既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原因,也有政府方对乔占祥在听证会上可有做出“混淆视听”举动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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