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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程序(8)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9] 遗憾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规定了听证会,但对听证笔录行政决定中的法律作用却是避而不谈,对行政机关不采纳听证当事人、听证代表意见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也没有任何规定。从行政法原理上说,至少是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重,对不予采纳的听证意见也应给出理由。这样可以使社会公众通过行政机关给出的理由评价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0] 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

  [11] 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关于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理解,在宪法学、政治学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主要的分歧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限究竟有多大?如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反对,行政首长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与他们相反的决定?我认为是可以的。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已经质变为“大家作主,大家都不负责任”的状态,美其名为“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真正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如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周叶中主编:《宪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页。

  [13] 公民对行政会议的观察权,包括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不包括参加会议进行发言的权利。合议制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房间来容纳更多的公众,但它没有义务满足所有公众都参加的要求,只要有一部分公众参加,特别是新闻界参加,就已经符合公开的要求。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5版。

  [14] 关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请参阅本书的第9题。

  [16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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